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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方式以物抵债 合同纠纷终于执结

2018-02-24  点击:[ ]

 

   针对目前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变现难,元阳法院综合运用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多措并举力促执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近日,历时两年多的昆明某商贸公司诉元阳某车行合同纠纷一案终于执结,和以往不同,这起案子正是通过以物抵债方式顺利结案。
   案件的起因,还得从多年前说起。周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元阳县共同经营着某摩托车行,专门从事摩托车批发生意。昆明某商贸公司向该车行提供某品牌的摩托车货源,双方口头约定,周某的摩托车行按进货量结算车款。2015年5月,双方对账后发现,车行方面已经有50余万元未结算。随后,因为车行方面一直未按照双方先前约定的时间还款,商贸公司把该车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车行给付所欠车款。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车行经营者周某、江某分期偿还原告商贸公司共计432112元。
   随后,因为被告车行在履行完部分给付义务后,没有继续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给付后续欠款,原告方该商贸公司向元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元阳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周某及江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但是周某和江某夫妻二人均以这些年生意不好做,手头没有那么多的资金为由,表示没有能力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尾款,但可以用其店内在售的摩托车折抵欠账。
   综合研判该案案情和被执行人实际状况,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经营的车行店内还有80余辆崭新的成品摩托车在售,2016年7月,元阳法院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店内的53台摩托车。
查封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元阳法院对该批摩托车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这53辆摩托车市场价值28.49万元。随后元阳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这批摩托车进行了2次司法拍卖和1次变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眼见被查封的摩托车变现困难,且时间越长,难度越大。为保障申请人切身利益,执行干警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向双方通报法院组织多次拍卖变卖均告流拍的情况,并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采取以物抵债的形式,以被查封摩托车折抵被执行人所欠的车款。经过多次组织协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了以物抵债的方案,达成了和解协议。
   1月30日下午,在执行干警的监督和组织下,双方依约现场对涉案摩托车进行清点,三个小时的紧张忙碌,53辆摩托车全部被装车,随后,双方在移交协议及车辆清单上签字确认,办理完毕转交手续。至此,历时两年多时间,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该案终于成功执结。
  (作者:县法院  王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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