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健康成长是每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对于已经离婚的父母而言,亦是如此。近日,元阳法院受理了一件抚养权变更纠纷,被告男子在获得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后,却把年幼的女儿丢给自己的姐姐,自己外出打工,长年不归家。心疼女儿无人照料,孩子的母亲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到自己名下,让女儿重拾美好快乐的童年。
原被告二人多年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因为性格不合,家庭纷争不断。眼见和好无望,几年后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监护抚养,孩子母亲拥有探视权。但是,离婚后,男方不仅吸食毒品,还长年不回家,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导致孩子得不到悉心的照料和关爱,只得长期与被告姐姐一起生活。另法院查明,被告男子外出后就长期与家人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也不给家里面寄一分钱,现在男方根本无能力监护抚养孩子。
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协议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因吸食毒品,长年离家在外,且现下落不明,婚生女儿只能与被告姐姐一起生活。被告作为父亲,完全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小孩年幼,还需要父母抚养和照顾,被告的情况和种种劣迹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女儿的生活、学习、心理都有不良的影响。从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其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原告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原告。
(作者:县法院 李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