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6日,马某将自己的坐落在黄茅岭某村水田2.225亩、旱地3.066亩的土地经营权转包给徐某某经营从事种植香蕉,年转包费为人民币3074元,徐某某只支付2014年、2015年两年的转包费,到期未支付2016年土地经营权转包费而发生争议。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某到黄茅岭乡人民政府上访,通过黄茅岭乡人民政府介绍到黄茅岭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经元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审查,马某,有2个女儿,还有一个80余岁的老父亲,全家老小共5口人在该案之前均靠马某打工维系生活,该案发生后,靠领取政府的低保金维持,家庭条件极其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时指派黄茅岭法律援助工作站李国明办理;李国明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马某的陈述并亲自到其住处向马住了解情况,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向证人了解情况,又到实地查看现场。代理人决定先找徐某某调解,其对事实不否认,只是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其认为应由香蕉管理员责任。
2017年3月5日调解中,徐某某均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徐某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017年3月5日,经黄茅岭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终止合同手续;解除终止合同手续,马某能砍自家转包地中的香蕉,不能砍别人家转包地中的香蕉,如果砍别人家转包地中的香蕉,发生纠纷,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者评语: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案发后,一家5口人只靠低保金来维持家庭生活。代理人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作者:黄茅岭司法所 李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