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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香自苦寒来

2017-12-29  点击:[ ]

 记元阳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吴仙

   

    吴仙,女,哈尼族,云南元阳县人,出生1992年3月,现任元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2014年7月,进入法院后,分配到刑庭工作。2015年,独立完成《坚持宽严有别 维护公序良俗—元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重婚案件的调研报告》,获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优秀课题,2016年7月,获评元阳县人民法院“优秀党务工作者”,2017年1月,获评元阳县人民法院“优秀干警”。

历经艰辛 学有所成

    她祖辈居住的哈尼族寨子,比较闭塞,未通公路电灯,村民之间皆借哈尼语交流,除了去乡镇赶集交换与购买生活所需物品外,与外界接触较少。出生时,家人给她起了哈尼族的姓名,叫“她呢(ne)(哈尼语音译),寓意月亮的女儿,父亲说因为她出生的那天是月亮的主日。

    知识改变命运,注定在她身上发生。小学三年级前,就读她所居住的村小学。四年级以后,父母把她送到南沙镇呼山小学,才开始接触汉语。有次收假前,因不适应陌生的环境,陌生的人,不愿意前往学校,母亲拿一根木棍打她,训斥她若不回呼山读书就不给她读书,强迫牵着她走了三小时的山路,送到乡镇上的客运站,直到她坐车离去,载她的汽车消失在母亲的眼里,流下痛楚的泪水,既有她,也有母亲。

    庆幸的是,唯有坚持,历练了她的心程。呼山小学求学经历是她人生转折点,从不懂汉语“谢谢”的含义到通晓汉语,是她的最大转变。读初一时,赶上妇联为帮助农村女孩完成读书梦,选送一批学生到内地读书,她被选入“春蕾班”,成为“春蕾计划”的一名幸运儿。到了昆明市女子中学就读,与选拔而来的来自云南省各州县的四十多名少数民族女孩一起奋斗。既给家里节省费用,又能得到生活资助,增长了见识,结交一群有相似经历的民族姐妹,在艰辛的求学生涯里找到“宝剑锋从磨砺出”的自信。

    高考毕业之际,学校老师指导填写志愿,侧重说了少数民族定向专业,她便填报志愿,如愿地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10级法官班录取,也是同来自各州的少数民族定向生一起互帮互助,完成四年学业。求学之路,充满了艰辛,创造了机会。命运里充满无数巧合与缘分,她与春蕾计划、定向委培计划,似乎是一种巧合地碰撞,幸运地发生在她的身上,茁壮成长。

继续前行 唯有勤奋

   “只有辛勤浇花,方能结出硕果。”自进入元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她把信条记录在入职笔记上,时刻提醒着她自己。到岗的第一天,刑庭庭长告诉她,任何一名出色的法官都要经历书记员的磨练。她每天不间断地做着相同的工作,收案、送达、记录、装订、统计……这些琐碎、繁杂却又必须集中精力做的工作,极其考验她的耐心和毅力,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

    双语挽救一桩姻缘。因她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诉讼当事人又以少数民族群众居多,翻译工作成为“家庭便饭”。在一次开庭审理一桩离婚案时,当事人仅会讲当地哈尼语,听不懂普通话,而审判员是外地人,对当地语言一窍不通,审理案件时只会讲普通话。当日,开庭审理时,因语言不通,当事人和审判员无法沟通,造成了尴尬场面,审不出之所以然来。休庭时,审判员把她叫来,当起双方的翻译官,把当事人的意见翻译给审判员,而审判员需要问的问题再翻译给当事人。经法庭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该离婚案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男方嗜酒、赌博、不顾家庭孩子,女方对丈夫不满而闹离婚,在她的帮助下,审判员苦口婆心劝和,最后,当事人夫妇不计前嫌,重归于好。这仅是她在审判实践中一个缩影,下乡当向导,庭审当翻译,判后当答疑,“双语”自在其中。

    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88.99%的元阳县,凸显了“双语”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性。2015年,元阳县人民法院组织编写《办案常用哈尼、彝、傣——汉双语手册》,旨在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因语言不通造成的办案障碍。作为熟知少数民族语言的她,深知准确翻译的责任与使命。在翻译过程中,她查阅大量资料,走访当地通晓“双语”的老师,诸如“认罪”一词翻译受阻,因其无法直接准确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真实法律意思,只能寻求更贴近法律术语本意的少数民族语言。

    擅长少数民族语言的她,对业务知识更是精益求精。她深知法院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工作之余,她不是低头扎进书海里就是在电脑前敲打键盘,练习快速打字。为了提升业务知识,她主要攻读《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她说:“在学校也学习过,但理论性太强。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几乎涉及刑事案件,且又细化。每一条法律法规自己都要了如指掌,心中有数。”书记员的记录工作与打字快慢密不可分。经过她对计算机日夜摸索和操练,每次开庭,她都能做到“精、准、快”地全程记录。

    作为一名90后,她始终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默默的追求着、耕耘着,为努力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不懈奋斗着。

   (作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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